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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4 (202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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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定空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建築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該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有之地面及其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是法定空地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建築物所有人於法定空地上增建或添設其他設施,違背法定空地之目的,已逾專用權人用益權之範圍,土地所有人究非不得對之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法定空地
、
專用權
、
妨害除去請求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4 (2021: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章建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試用期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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