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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104 (202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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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章建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違章建築者,雖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但並非不得為交易、讓與之標的,縱違章建築之房屋於建造完成後,始由房屋受讓人逕向土地所有人租用該基地,仍無礙租地建屋之本質,並無排除土地法第104條之適用;且該法條第1項所稱之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係指其承租人須以建築房屋為目的而承租該基地者,並未限於所租用建屋之土地,須屬建築用地,始足當之。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違章建築
、
租地建屋
、
優先承買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4 (2021: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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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空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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