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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試用期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74號民事判決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試用期間,係基於勞雇雙方同意,於進入長期正式關係前嵌入一段彼此觀察猶豫期間,讓雇主能藉此期間觀察勞工之工作態度、性格、技術、能力等有關工作之特質,再藉以決定是否在試用期間後繼續僱用該勞工。從勞工的角度,則是給予勞工實際進入職場瞭解、熟悉工作環境、企業文化的機會,讓勞雇雙方確知彼此情況,再詳實考量是否願與對方進一步締結永續性之勞動關係,故係雙向、平等,依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所擔任工作之性質,有試用之必要,且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約定,自應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
起訖頁 1-2
關鍵詞 試用期間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104 (2021: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法定空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4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雙方代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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