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的地質狀態乃工程承攬契約中重要的不確定風險,常導致施工方式變更、工程期間延宕以及費用的增加。最高法院於本件判決一方面表示:公共工程之招標單位有在招標文件揭露工作現場之地質狀態的義務,另一方面也認為投標人於投標前有以儀器探測工作現場地質的對己義務。對於上述最高法院平衡承攬契約雙方當事人之嘗試,本文擬從比較法的觀點,參考「國際工程師諮詢協會」(FIDIC)2017年第2版的「建築工程契約條款」、2019年的「地下建築工程契約條款」,和另一個常用的國際工程契約範本:2017年第4版的「新工程與建築合約」(NEC4)、德國通說、德國2019年有關公共工程之招標作業的「建築工程招標與契約規定A部分:建築工程招標的一般規定」、德國2016年版的「建築工程招標與契約規範B部分:履行建築給付的一般契約條款」,以及美國聯邦採購規則第52.236-2條規定,提出分析、批評與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