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董事長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且離席之行為雖然無效,惟在場董事是否能選任董事長代理人主持續行會議,為該會議是否能合法作成決議之關鍵。最高法院近期有見解認為,所謂董事長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係指事實之不能或法律上之不能而言,並不包括董事長能行使而消極不行使職權在內。故而,董事長散會且離席並非其不能,而是能但消極不行使職權,在場董事似不能另選會議主席代之。此見解雖針對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1項所為之解釋,但由於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對董事長代理人產生亦有極為相似的文字,是否會影響該項的解釋與適用,值得後續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