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下稱「聲請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 936號有關人事行政事件,認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 4款及第8條後段等規定違憲,且顯然於該案裁判結果有影響,於109年6月 9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及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向司法院聲請宣告上開規定違憲。1111年1月4日起施行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於111年 6月 4日針對該聲請釋憲案,作成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考績法第6條第3項第4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條後段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之規定,與憲法第77條及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