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2020年侵害配偶權的婚外情慰撫金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抽樣三分之一即252件,以被告為單位,共295筆資料,作為觀察對象,探討慰撫金數額之審酌標準及結果是否受到釋字第791號解釋影響。
法院准許慰撫金請求的比例不論釋憲前後均在84%上下,與過去實證研究的結果幾乎相同。不過,就慰撫金之金額而言,釋字第791號解釋後慰撫金之量定金額平均略微提升約3萬元,但與釋憲前之金額差異未達統計上顯著。
至於何種因素與慰撫金之數額有關聯,單變項簡單迴歸分析顯示,性交有無在釋憲前後皆與慰撫金量定數額有顯著關聯。多元迴歸分析則顯示釋憲前與慰撫金有顯著關聯的變項為性交有無及婚外子女有無,釋憲後則是性交有無及請求金額為顯著。而機器學習迴歸樹則顯示無論釋憲前後,皆以「性交有無、侵害情狀及請求金額」為最上兩層之節點,對慰撫金數額影響較大,且不論釋字前後,第一個節點皆為性交有無。上述三種分析方法均顯示,「性交有無」此一變項在釋憲前或後恆與慰撫金數額有顯著關聯(或者是最上層的節點),因此,釋字第791號解釋雖將通姦除罪化,但並未影響民事法院的法官認為性交依然是侵害配偶權最顯著之態樣,而給予較高數額之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