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民國109年7月22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第34條第2項規定,自農田水利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 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農田水利署A管理處函請B地政事務所將系爭土地辦理移轉登記為國有,並經B辦竣登記。 C農田水利會於農田水利法未施行前,即以前揭登記侵害其或會員農民之財產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B不得為登記,並於同日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後因B辦竣登記,故C於本件假處分追加聲明:「B於司法院大法官宣告農田水利法第23條違憲與否前,不得移轉登記聲請人名下之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