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10年8月20日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1「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之「性別平等」而違憲。本案作成後引發多方討論,2本文所欲探究者並非是本號解釋中各界所重視之「性別平等」的部分,而係在於系爭規定中尚有雇主欲使女性於夜間工作須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則經勞資會議之同意),本號解釋之理由書對此有約略論及(理由書段碼11),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然解釋文中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之理由僅有「性別平等」、並未提及此一「工會同意」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