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第46條規定:「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法庭上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並隨時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立法理由提到:「具備法律專業及訴訟經驗之法官、檢察官或辯護人,倘於審判過程中將足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之事項,摻雜於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中,恐將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受到不當之干擾,非但將致審判遲滯、混亂,影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意願,甚將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形成正確心證,殊非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乃至刑事訴訟制度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