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平成21年(2009年1)5月21日實施裁判員制度,迄今已逾11年。在引進初期,或許是因為對於新制的陌生,就裁判員(以我國法而言即「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間的關係應如何加以理解,原有以所謂「二元對立」的模式看待,即職業法官為具有法律知識背景的專業者,裁判員則為來自非法律的各行各業社會人士,因此組成員間具有本質上的「非對稱性」,組成審判團隊時,可能因此具有二元對立的性質;但論者對此加以反駁,認為二元對立模式並不是對裁判員制度的正確觀念,應有的觀察角度,應是以「跨專業領域團隊模式」加以理解,才能掌握裁判員制度之真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