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種類法定主義是大陸法系法定證據制度的邏輯起點。但由於歷史與政治邏輯的時代變遷、程序運行環境的結構性變化和證據法基本原理的深化發展,證據種類法定主義在大陸法系被拋棄,逐漸從法定證據種類限制演變為取證合法性限制。中國的證據種類法定主義的立法表達是一種封閉性的法定證據種類制度,其制度動因在於便利與規範證據的分類審查判斷。實踐中,我國證據種類法定主義表現為將“取證合法性限制”和“真實可靠性限制”當成了“法定證據種類限制”,存在不能涵蓋全部證據形式、不符合現代證據法基本原理、阻礙了法庭認識論功能的實現等問題。未來應在否定證據種類法定主義的基礎上,強化法定證據種類規範功能的轉向,保持證據分類審查判斷的制度優勢,從而重構一種半開放式列舉的證據實質審查制度,以符合證據法的基本原理和事實認定的基本規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