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有深厚的中外法史淵源及比較法上的根據,體現無罪推定,彰顯司法人權保障,是證明責任及證明標準規範的應有之義,在我國現行法中有充分依據。適用該原則應秉持無罪推定理念,同時維繫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該原則的適用以窮盡取證手段為前提,事實存疑是指證明未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程度,控訴性事實因存在合理懷疑而應作出有利被告的認定,疑案除“疑罪從無”等基本處理方式外,在限制條件下可適用協商性司法方式。辯護性事實即使因證明不足而存疑點,但只要達到優勢證明標準,亦應適用有利被告原則予以認定。就存在利益衝突的“對合性犯罪”、“多個致害行為一個危害後果但具體因果關係不清的案件”,以及某些程序法事實等,亦可有條件地適用有利被告原則。該原則的適用存在例外情形,包括“純正例外”與“非純正例外”。為指導司法操作,對司法實踐中有爭議問題應作出更為明確的司法解釋及判例指導,同時該原則應被確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證據法的基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