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人民行政法上之權益,而訴訟標的作為訴訟制度之核心,乃是法院審判之對象,亦是決定確定判決效力(拘束力)範圍之標準,其屬於抽象確定之訴訟制度,因此不應恣意專斷對訴訟標的之概念進行詮釋。若人民之訴訟權被剝奪,即表示其實體權利亦無法獲得國家司法權之保護,最惡劣之情況即是其實體權利係遭受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卻因法院恣意對訴訟標的作出不利人民之解釋,造成人民求助無門。稅務訴訟乃是行政訴訟之一種,其訴訟標的概念之詮釋自應遵循行政訴訟文獻對於訴訟標的之詮釋。法院係為人民權益之維護而設,法官自應體認此種意旨而為審判,斷無為圖個人結案之便利而忽視既有之學說理論,而採用不合法理之理論,犧牲人民基本權(訴訟權)之理。爭點主義割裂課稅基礎事實,將同一稅捐權利義務依個別基礎事實劃分,而認定為不同之訴訟標的,並藉由復查、訴願之先行程序以及起訴期間之失權規定,不當剝奪人民之訴訟權並使其實體基本權無法獲得救濟,顯然違背法治國原則、民主原則之本旨。相較之下,總額主義應屬適當之理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