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與監督是一組不易相容並存的概念,因為獨立就是不受他人支配或控制的意思。然而,作為國家公權力組織的一部分,獨立行政機關不可能完全不受監督。問題只在於如何在監督之餘,尚能保持其獨立性?
本文第一部分以美國與歐洲英法等國之獨立行政機關的發展歷程為基礎,指出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原則將政治部門視為是唯一的監督者。然而這種建立在選舉與多數原則的課責機制並不適用於獨立行政機關,因為其本質上就是一種「非多數機構」。除了政治部門外,法院、被管制的業者、消費者,甚至是一般公民,都可以成為監督者。
在監督的方法上,本文第一部分以行為的效力範圍為指標,將獨立行政機關的可能行為類型分成三類。對於不具法效力的行為,本為認為應以專業為重心。反之,具普遍效力的命令或政策決定,就應該加重民主正當性的要求。最後,對於具體個案的決定,則應同時兼顧專業與民主正當性。
作為監督者之一的行政權(總統或內閣)在遂行監督時,本文以為其不能直接推翻獨立行政機關的個案決定;但卻可以介入獨立行政機關的政策決定與命令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