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狀原則的規範目的在於藉由法院的審查程序確保偵查機關不會提出無相當理由的強制處分聲請。這從我國實證上的各樣數據可以獲得證明。作為令狀原則的衍生概念,特定明確原則的目的在於進一步確保強制處分的發動具有相當理由,防止執行官員恣意進行搜索。依據釋字第六三一號解釋的意旨,在通訊監察中,也有特定明確原則的適用。此外,我國通保法已有明文,通訊監察書上必須記載監察對象、通訊種類、號碼及處所等事項。判斷令狀上的記載是否合於特定明確原則之標準應在於,其記載是否得以確保強制處分具有相當理由,並可防止偵查機關恣意侵害人民之憲法權利。是故,在有嚴謹之要件及程序可以控制偵查機關之監察權限時,法制上應可採行機動性通訊監察。若採行此一制度,本文建議,其要件應為,有相當理由可信監察對象的行為有妨礙通訊監察之虞。再者,必須是有相當理由可信監察對象即將或已經開始使用一定設備或是電話線路時,方可開始進行監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