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涉外收養,日本的舊國際私法選法規則過去與我國的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同,採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之分配性的聯繫因素,結果不但沒讓涉外收養關係容易成立,實務上反而窒礙難行,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分配性的適用往往變成累積性的適用。又,特別是以未成年子女為對象之收養,多係養子至養親之環境下生活,顯與養親的本國法之間具有比較密切之關係,日本遂於一九八九年全面修正涉外身分關係的選法規則之際,針對涉外收養揚棄分配性的適用。本文檢討我國涉外收養裁判之結果,發現我國法院案例具有一共同的現象,即是將分配性的立法解釋成累積性的適用。換言之,日本過去修法的最主要理由,亦正發生在我國的裁判實務當中。此次我國新修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完全承襲修正前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舊規定。本文之目的在於檢討並分析涉外收養的立法與解釋,並指出在我國學說的普遍認知與實務間的解釋與適用顯然存在相當大的落差。此外,本文針對收養人國籍不同時的準據法適用問題以及隱藏性反致之適用問題,進行檢討與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