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當代刑法學的觀點,「錯誤」者,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的內容與客觀上存在的事實不一致而言。認識如有錯誤,行為人的意思責任即生影響。蓋認識乃故意的成立要件,預有認識,而決意使之發生,法律因之予以處罰。因此,行為人的認識、決意與客觀所生的事實,三者之間,具有密切的關係。如主觀之認識與客觀之事實不相符合,往往影響行為人的決意,當即影響其刑事責任。
其實,從法制歷史的角度看,關於「錯誤」的規範及其法理,傳統中國淵源已長,本文擬以《唐律》為中心,考察《唐律》律本文及《疏議》中有關「事實錯誤」(構成要件錯誤)及「法律錯誤」(違法性認識錯誤)的立法內涵,進而探討其如何落實於個案當中。此外,也要旁及它對後世乃至當今詮釋「錯誤法理」的影響,以明其歷史與時代的深遠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