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為無形金融商品之一,若要保人在訂約之前,未能獲得充分的商品資訊即訂立契約,則容易發生該保險不符合其需求或期待,進而在日後產生契約上的糾紛。確保訂約前提供要保人適當的商品資訊,有助於其就是否訂約作出較為妥適的判斷。我國現行保險法對於訂約前要保人的資訊需求並無明文保障,至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所規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審閱期之設計是否符合保險契約之特性及要保人的需求,尚有研究之必要。德國於二○○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之新保險契約法中,規定保險人應於訂約前提供法定資訊予要保人,違反者要保人之撤回權將無期限限制,且得請求保險人損害賠償,明確保障具私法屬性的要保人資訊權,對於保險消費者的資訊需求保護頗為周詳,爰撰文介紹評析,最後再檢討我國法律現行法制下要保人的資訊需求是否已獲充分保障,並分析德國新法作為我國法律發展之參考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