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保險契約法在2006年底完成了該法施行近百年來的最大修正,新法並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其修正幅度之大,幾可謂已達重新立法的程度。而要保人告知義務為保險契約法上的核心規定,在本次修法中也是修正重點。新法一方面將多年來實務與學說已經承認的眼耳原則納入新法,並基於保護消費者之原則,大幅限縮保險人解除保險契約的機會,而代之以終止權及契約內容調整權,以維護對價平衡原則,確保要保人不至於因為輕微的違反告知義務而溯及喪失保險保護,同時課以保險人有向要保人說明告知義務違反效果之義務以及行使解除、終止或契約調整權時之說理義務。另一方面,新法在排除惡意要保人的保障方面也增訂了數項規定,形成加強保護善意要保人及擴大排除惡意要保人之保障的雙重原則。此等最新發展,在比較法上深具研究價值,亦可作為我國法律發展上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