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不是單純醫療行為,而是組織,以組織人事與硬體,獲取利潤,醫療行為僅是其營業活動(提供醫療環境組織)下所進行之過程與結果。在醫療院所擴大組織同時,除了會增加連繫疏失之產生外,還可能間接造成醫療意外產生,而且醫療疏失發生之原因,除了醫療人員之個人技術之外,其背後原因,經常是醫療組織疏漏。因此,醫院不僅應對醫療疏失行為負連帶賠償責,具應對自己獨立營業行為(透過組織獲得企業利潤)所造成之損害,負獨立賠償債任,本文即在於建構醫療機構的獨立組織義務(侵權責任)。
面對醫療疏失訴訟,鑑於醫院組織與醫療分工日漸清細,以及過度重視個人疏失導致醫療防衛,也影響醫師的專業裁量,德國實務不再如過去重視個人疏失,轉而強調醫療機構組織疏失。期待透過嚴謹的醫療組織,以避免人為疏失,以及脫離法律實務對醫療專業鑑定之依賴。醫療行為本質即屬於危險行為,單靠個人的注意力提高,並無法完全避免意外發生,而且人非電腦,犯錯是人的特性,人的注意力,事實上也無法持續不間斷,對此特性唯有透過一個層層組織防堵網,來防堵危險發生,始有可能將人為疏失之醫療意外發生率降低。因此,德國實務逢漸強調醫療機構之組織責任,並將之與商品製造人責任同列,成為往來義務下的一個重要類型。本文希望透過德國往來義務(醫療機構組織義務)之介紹,提供國內對於醫療機構獨立組織責任建構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