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程遲延乃政府採購案件中最主要的爭議類型之一,在2003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出版之「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添及問題類型分析」中,屬履約期限之相關爭議即佔所有爭議事件之26.13%,可見工程遲延在爭議中已成為一動要議題。而在此類爭議中,最複雜的問題要屬「共同遲延」(Concurrent Delay)即遲延發生之原因不僅存在於承包商(承攬人、contractor),亦存在於業主(定作人、Employer、Owner)或第三人之情形,關於此類共同遲延之責任應如何分配,承包商得否主張展延工期(Time Extension)?業主得否主張預定損害賠償(Liquidated Damage)?承包商得否就額外支出費用(Prolongation Cost)索賠,乃國際上公認之難題。然目前國內學界對於此一問題之探討並不盛行,而在實際訴訟案件處理中,亦僅以與有過失、情事變更等原則加以處理,並未就共同遲延之性質及責任或風險分攤原則作分析探討,以致於判斷標準並不明確,而造成法律適用上之困擾。因此文以下乃擬就國際案例上所承認之共同遲延類型及其責任分配或風險分攤方式作一介紹,並研究其適用在吾國法制上之可能產,以作為將來實務在解決類似議題上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