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雖揭示「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並提出「按諸一般情形,此種行為適不適於發生該項結果」之相當性檢驗方式,然而,相當因果關係於損害賠償法上之歸責功能仍曖昧不明。本文依系爭行為對造成法益侵害之充分性區分為直接與間接充分性事件,觀察相當因果關係之實然與應然面貌。就直接充分性法益侵害事件之責任成立歸責審查而言,相當性之歸責功能將完全被有責性要件中「客觀預見可能性」之審查吸收;至於間接充分性法益侵害事件中之歸責審查,實務並未真正就系爭行為對後原因事實介入後所生間接充分性法益侵害之違法性與有責性進行實質審查,就此部分係以相當性審查取代,故本文認為此相當性檢驗倘只依前開判例所示方式為之,似嫌不足,應補充以系爭行為與該間接充分性法益侵害間是否具備以「防免義務之違反」為核心之違法性與有責性作為實質審查內容,更能彰顯損害賠償法之公平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