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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待遣送外國人合憲收容要件——預防性拘禁觀點
作者 林超駿陳長文
中文摘要
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中有關待遣送外國人收容要件之規定,基本上是有所不足者,不僅要件寬鬆,而且未針對外國人驅逐出國程序不同階段,而為細緻之規定。而此不足原因在於,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要件概括,是忽略了人身自由受限實體要件為整體正當法律程序建構之一環;另外,收容要件之粗略,是忽視了人身自由需更為精緻分類之必要性,也就是從客觀上承認預防性人身自由限制之類型,以及從主觀上區分外國人種類之重要性。從當下實證法規定之角度看,現行有關待遣送外國人收容要件之規範,於待遣送外國人第一階段定期收容之部分,問題主要在於要件、與期間規定均不夠細緻,皆有過猶不及之憾;而六十天收容規定,則有稍短之嫌,不僅可能與遣送所需作業時間有違,且易形成不定期收容。至於就第二階段不定期收容期間言,除以「必要時」作為要件過於寬鬆外,最嚴重問題在於,於現行外國人收容制度下可能形成真正不定期人身自由限制,然此種結果,往往是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也就是因遣送作業無法順利達成之故。對此,本文參酌美國最高法院於Zadvysas v. Davis等案之見解,建議予以改善。
起訖頁 193-286
關鍵詞 待遣送外國人之收容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不定期拘禁司法違憲審查
刊名 政大法學評論  
期數 201202 (125期)
出版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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