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條文調解制度之修正,對於原有「強制調解」制度已投下更深層面的變數。為探討機關與廠商對履約爭議「先調後仲」之因應之道,本文首先討論此次修法後履約爭議調解程序可能面臨之狀況,以及履約爭議雙方所需具備的認識。其次,基於調解一旦不成立,廠商反而可能取得實施強制仲裁之程序權利,對於履約爭議之兩造而言,調解程序如何進行?調解程序中如何提出證據與陳述?皆有可能影響後續之仲裁程序與判斷;此外,履約爭議之標的範圍究竟是否明確?而涉及此履約爭議之其他相關利害關係人是否亦受調解成立內容之拘束?其權利如何保障?皆影響當事人於調解程序中之行為。至於調解程序中,當事人間如何配合調解委員之指揮,以最經濟、最有效率之方式達成調解之結果,將受制於當事人之行為模式,本文將就此等課題分析可能情況與因應之道。本文最後針對當前履約爭議調解制度可採行之變革提出建議,並就修法後調解制度之展望提出粗淺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