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增訂「先調後仲」之機制,已使國內之工程仲裁邁向另一個新紀元,而「先調後仲」機制未來能否順利運作,實有賴於能否建立完善之工程仲裁制度。本文針對合意仲裁與強制仲裁比較、公共工程之仲裁條款應否再訂定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前其他爭議處理程序之選擇、仲裁庭之組成以及主任仲裁人之選任、公共工程仲裁程序之公開及公共工程仲裁判斷之公開等問題進行討論,並就「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提出仲裁」、「協商無法解決即逕付仲裁」及「另定仲裁前程序」等三種情形,分別試擬公共工程仲裁條款參考內容,以供各界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