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修正之後,調解委員在處理具體調解案件時,顯然將相當程度的其修正的影響。本文主要係針對本條修正後,調解委員在作成建議的過程中,以及機關及廠商在參與調解程序及決定是否接受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時,可能面臨的考量事項加以討論。不論如何,在工程採購契約爭議調解的案件中,調解委員不做成調解建議的情形,應該盡量避免。並避免較為抽象或原則性的調解建議,以免在仲裁程序中,因調解建議內容而額外產生爭議。然如欲使調解委員提出較為明確的建議內容,必須依賴雙方誠意配合。如何促使雙方誠意進行會算,屬必須重視的課題。另如何提供調解人較大的人力資源,亦屬必須面對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