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利用私的程序,以解決工商爭議。當事人協議仲裁即隱含彼此互負守密的義務。在仲裁法上,這項原則是約定俗成的制度,無法律加以明文規定。這項守密原則雖有少許的例外,但範圍有限。如果貫徹仲裁守密原則將使仲裁的許多優點無從發揮,且仲裁使用者也將無法認識仲裁。然而仲裁判斷書的公開不但可去除長期遮掩仲裁優勢的面紗,且因其對外公開,可以對仲裁人的判斷有監督的機會,以促使判斷品質的提昇。因此,判斷書的合意公開有其社會公益,值得鼓勵。本文第一段以實證方法引用國際間的制度與其實務經驗,先探討判斷書公開的容許性與其公開的功能。第二段也使用相同的方法說明判斷書合意公開的方式以及其對外公開以前宜進行的「安全措施」,以便在公開判斷的同時也能維護當事人的機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