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於世界各國愈來愈受到重視。其中仲裁制度具有有效、快速、專家判斷的優點,因此當事人利用仲裁制度的比率愈來愈高。然而,由於仲裁具有保密的特性,因此當事人在選任仲裁人時,往往缺乏客觀之參考標準。我國是否有需要建立一套「仲裁人評鑑制度」,值得討論。本文首先介紹我國仲裁人之選定方式與實務運作之問題,接下來介紹國外的仲裁人評鑑制度,以作為我國建立新制度的參考。本文認為,我國將來若建立仲裁人評鑑制度,應注意評鑑的時間點、進行評鑑的主體、評鑑的對象、評鑑的方式與內容、是否及如何公布評鑑結果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