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總價承攬契約工程契約之履約爭議態樣中,實做數量差異與異項為相當常見之一種爭議類型,而該二種爭議類型,均係於合約圖說中有設計某施作項目,然而在詳細價目表約定之施作數量與圖說所載明顯不符,進而衍生成為「實做數量差異」爭議;亦或詳細價目表根本未列有該計價項目而衍生成為「契約漏項」爭議。因此,「實做數量差異」與「契約漏項」二種爭議均係合約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不一致所產生之爭議類型。倘爭議發生時,定作人與承攬人雙方均願意就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不一致之處,依據圖說之內容而辨理變更設計則應不致造成雙方爭執。然而,倘定作人不願辦理變更設計時,承攬人是否可以對定作人求償,若可以,則請求之依據及範圍為何?又「實做數量差異」或「契約漏項」爭議問題之重要性在於其所牽涉之請求金額均可能甚大,且工程實務與司法實務未有統一之見解或可否求償之判斷標準。本文擬藉由探討法院實務對公共工程總價承攬契約之實做數量差異與漏項爭議所持見解之差異情形,並藉由整合工程領域中之營建管理觀點與法律觀點,嘗試就「總價契約」之性質作一討論,進一步對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32條及內政部頒布之工程契約範本建議可供參考之修正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