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構仲裁」(ad hoc arbitration)的起源早於「機構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即便在近代各仲裁機構紛紛設立後,「非機構仲裁」仍在國際上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在國際上採取承認「非機構仲裁」制度的國家中,似未見依仲裁判斷係經由「非機構仲裁」或「機構仲裁」程序作出,而賦予不同的效力者。惟我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22號民事裁定卻採取相當獨特的見解,認為:由「專案仲裁庭」作成的仲裁判斷不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不得據之聲請強制執行。淺見認為此實有深入研究之必要。本文謹先從國際上「非機構仲裁」起源與制度開始,說明「非機構仲裁」與「機構仲裁」的異同;進而研究我國法制與判決先例,說明我國法制應承認「非機構仲裁」制度;再從比較兩岸法制之觀點,說明法院在金成豐事件之裁定見解可能衍生的不利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