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仲裁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仲裁人迴避爭議之處理程序與仲裁判斷之撤銷──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八四五號判決之評釋
作者 沈冠伶 (Kuan-Ling Shen)
中文摘要
仲裁程序所具有之迅速經濟性、彈性處理性等優點,通常是當事人選擇仲裁以處理紛爭之重要誘因。尤其是於國際性紛爭,仲裁制度通常為當事人所選用,我國仲裁法之立法為能與國際接軌,亦以「國際化」、「自由化」為立法旨趣,而以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為重要參考依據,此亦為當今國際間主要國家之仲裁法藍本。在解釋論上,模範法及其他國家就仲裁制度所為之規定及其理解,應極具參考價值。且基於仲裁與訴訟二者間在制度機能、目的、程序結構上之差異,民事訴訟法上之相關規定未必適宜援用於仲裁程序。仲裁法第17條既然採用模範法之二階段制,關於迴避之決定,在第一階段,係由包括被聲請迴避之仲裁人所共同組成之仲裁庭為之,以使迴避決定能迅速作成。當事人就仲裁庭之決定如有不服,則得向法院尋求外部之救濟。再者,為避免仲裁程序因迴避聲請而受到延滯,仲裁庭得視各該事件之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仲裁程序並為仲裁判斷,而不停止程序,此則於仲裁法第30條有明文規定。法院就迴避之決定,具有確定力,如經實質審查迴避事由而駁回聲請者,則於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上,當事人不得就此再予以爭執。但迴避聲請之法院如以仲裁程序已經終結而無實益為理由駁回聲請者,由於未能在迴避聲請程序之第二階段由法院就迴避事由為實質審查,則應承認當事人得例外地循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予以救濟。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的受訴法院應審理仲裁人是否確有應予迴避之事由,以代替二階段制之法院審查,始能決定仲裁判斷是否應予撤銷。仲裁判斷之所以不能維持其效力而應予撤銷之程序上重大瑕疵,並非仲裁程序未停止且被聲請迴避之仲裁人參與之,而是因為該仲裁人欠缺中立性,此使得仲裁程序之正當性及基本原則受到嚴重影響、破壞。
起訖頁 55-73
關鍵詞 仲裁判斷救濟迴避事由國際性仲裁庭
刊名 仲裁  
期數 200808 (86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該期刊-上一篇 我國仲裁法評論
該期刊-下一篇 建立國內工程爭議審議委員會機制之芻議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