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仲裁法最主要係參酌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模範法不足之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以UNCITRAL Notes on Organizing Arbitral Proceedings 1996補充;我國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不足之處,亦以「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予以補充。故於我國由仲裁協會或民間學術機構建立「辦理仲裁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以補充我國仲裁法不足的地方,可能是較為迅速與經濟解決問題的方法。本文以此為思考方向,討論我國仲裁法於實體法之適用、程序法之適用、仲裁程序開始中斷請求權消滅時效、及仲裁的保守秘密義務等主要可能的問題,並試提出解決的方案,提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