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上的自然人的性名或組織的名稱並非都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必須針對特定作品表明作者的身份,因此有別於劇種名稱,如“安順地戲”等。根據英美法系國家版權法和《世界版權公約》的規定,“©”標記之後所接的姓名或名稱表示的是版權歸屬,並非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而且在版權歸屬於一個組織情況下,該組織不可能對作品享有“署名權”。“®”標記之後所接的姓名或名稱表示的則是商標註冊人。即使圖形商標構成作品,由於存在許可使用的情形,該姓名或名稱也並非“署名”。只有作者才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因此在作品上冒他人之名並非侵犯他人“署名權”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