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於二○○三年入Y大學(即被告大學) 時原就讀「理學院海洋科學系」,二○○四年十月Y大學將X就讀之學院名改為「海洋科學與資源學院」,系名則改成「海洋環境資訊系」,但其必修課程均未更動。X於二○○八年畢業時,其畢業證書因僅載新院系名稱,且由理學院變成管理學院,X認其主觀公法上權利被侵害,對Y大學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Y重發僅載舊院系名稱之畢業證書,並認系所更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試問:其主張是否合法?(以上事實源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八訴九一九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九九裁五三○號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