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技術大學夜間部三年級學生,年齡二十歲,到某「科技公司」工讀,月薪新臺幣(下同)一萬八千元。三個月後,該公司老闆邀請他擔任「無出資董事」,並到銀行簽署文件。但他不知道到銀行去辦理的手續,竟是擔任公司貸款的「連帶保證人」,而不是「無出資董事」。當初在銀行簽約時,銀行行員完全未告知係擔任公司債務的連帶保證人, 該工讀生以為是擔任「董事」, 只是簽名而已。後來該「科技公司」倒閉,他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才發現公司有七千萬元的債務,而自己負擔了其中的三千萬元。該名工讀生表示,他從二○○二年起就負擔如此龐大的債務,恐怕幾輩子都還不起,以一個月薪一萬八千元來擔任公司債務的連帶保證人,銀行的徵信過程有嚴重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