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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201112 (4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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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對信用評等機構應有規範之比較研究
並列篇名
Rethinking the Regulation and Control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 in Taiwan
作者
莊永丞
中文摘要
信評機構的獨立性不足,發行人付費乃為主要原因。若能正本清源,徹底根除利益衝突問題,其他的規範難題均能迎刃而解。因此,本文建議,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作為支付評等機構報酬之仲介者,使得信用評等機構成為「買方」的信評機構,發行人不再支付報酬予信用評等機構。至於規範我國信評機構法制的手段或方法,應採取揭露基準模式,始能貫徹信評法制之立法目的──投資人不過份信賴評等,而應自行為理性評估及判斷投資風險後,作成充分資訊的投資決定。雙管齊下,定能收立竿見影之效。
起訖頁
2249-2321
關鍵詞
信用評等
、
信用評等機構
、
證券詐欺
、
效率資本市場
、
獨立性
、
問責機制
、
利益衝突
、
資訊不對稱
、
重大性
、
credit rating
、
credit rating agencies
、
fraud
、
capital market
、
asymmetric information
、
conflict of interest
、
independence
、
accountability
、
materiality
、
financial market
刊名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期數
201112 (40:4期)
出版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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