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質問不利證人的權利,乃其訴訟上重要的防禦權,但為了秘密或被害證人之保護目的,或證人已不可及的現實理由,質問權利或其行使方式的限制,在所難免。如何以最小侵害手段,尋求個案的兩全之道,既是各內國法、也是國際人權法的重要議題。本文首先分析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法,指出限制的事由不但必須與質問保障具有等價關係,並且,必須針對具體個案指出充分、具體的限制理由。此外,無論偽裝措施或視訊傳輸,皆屬限制,法院必須依照個案情形,優先選擇較佳的防禦手段。
就我國立法規定、司法解釋與實務裁判,整體而言,也遵循並確立了較佳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