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自十九世紀以來,已從初期著重之被保險人(即加害人自身)保障,發展成受害第三人之權利保護。其後,保護對象又回歸至被保險人,致使被保險人之免責請求權轉化成為保險給付請求權之主要內涵。為實踐保障被保險人豁免對於第三人責任之功能,保險人抗辯義務乃隨之發生。本文檢視當代責任保險制度之發展,發現其功能已從早期之著重損失填補,逐步擴及至權利保護。其次,本文以美國法制發展為立論重心,探討責任保險人抗辯義務之意義、性質與改革。最後,本文剖析我國現況與潛在缺失,參酌美國司法實務見解,建議修訂保險法規與保單條款,期能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