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2002年3月5日,美國總統宣佈,對多達十種進口鋼品採取防衛措施,在為期3年的時間裡,加徵最高達30%的關稅。韓國、日本、紐西蘭、歐體、巴西、挪威、中國大陸及瑞士等八國先後就此一防衛措施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出解決爭端之請求,簡稱為美國二一鋼鐵案。該案涉及的法律爭點即有十五項之多,主要包括了未預見發展、進口產品之界定、國內產業之定義、增加之進口、嚴重損害、因果關係、對應原則調查機關之說明義務等,幾乎涉及了整個WTO防衛協定實體規定之適用和解釋。爭端解決小組及上訴機構雖然未就全部之爭點加以處理,但在處理特定爭點上,例如未預見發展、因果關係之認定及第3.1條之義務上則有更加詳細及深入之見解,值得提供我國在WTO實務運作上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