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不僅在規範體例上,為我國競爭法上最為完整而重要之概括條款,在實務意義不容置疑。值得注意的是,本條所賴以處理大量且多樣性之案件者,係相當抽象模糊之構成要件,然後在於案例中逐漸予以具體適用領域之結果,易使得本條之實質內涵、適用範圍與界線,已逐漸在法律人掌握之外,更遑論一般事業及消費者。如果行政機關之介入市場欠缺相當之自制,而其據以管制之法律規定又要件模糊,則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及可能會被政府不當之破壞。惟諸多未構成公平法其他規定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也需要國家監督。上述兩者如何妥適調和,為適用公平法第二十四條最重要而艱難之任務。本文之主旨,即在於就此一問題進行思考與討論,探究本條適用之範圍與界限何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