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保險法第五三條代位權之規定,向來有權利代位說及法定債權移轉說之爭。通說採後說。通說見解下被保險人及第三債務人間生債之消滅行為時,應如何處理,學說主要有二種方向:一、全面類推適用民法第二九七條;二、部分類推適用該條。本文區分為四種情形處理:一、清償;二、免除;三、拋棄;四、和解契約。本文認為善意清償應由同屬信賴保護之具體規範第三一條第二款處理即可,不宜類推適用第二九七條第一項之法律效果。惟,基於債權移轉外部化之要求,仍宜類推適用第二九七條第一項之通知義務,課予被保險人或保險人將債權移轉事由通知加害第三人,以免第三人錯誤清償;免除,基於其無償性,為免侵害被保險人之受償權益,無類推該條規定之必要性與正當性;拋棄,向來概念分歧,此概念之憑立存有疑義,宜與通說之免除概念相同理解,故亦無信賴保護之需求;和解契約,債權契約本不以有處分權人締結為必要,其信賴利益宜由契約責任保護即可,以免類推該條規定後發生諸多解釋上之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