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指導為日本最具特色之行政行為之一,然行政指導若被濫用將會嚴重破壞依法行政原則,且易造成人民對政府機關之不信任感。臺灣之現制並未建立起完備之行政指導法治系統,可以說是引進他國立意良好之立法,卻一併帶入他國立法下之弊病。由於行政指導之態樣繁多,本文以為對於行政指導事前之法律防備,透過類型化方式針對不同規制強度之行政指導分別觀察其是否需要有法律依據,應屬較為可行之方法。本文即冀以探討法律保留及行政指導兩個繼受而來之法學概念在臺灣之發展現況,試圖就二者間矛盾之面面觀作一概述,嘗試尋譯出合理適宜之平衡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