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歐盟法實際上係由第一支柱—形式上國際法,實質上內國法的—歐體法,其與第二、三支柱的國際法性質而構成法律混合體。歐體成文的創始條約(創始性條約、修正性條約、補充性條約)是最高位階的歐體法。相對而言,歐體派生性(第二層次)的歐體法又稱為次級的歐體法。其種類當中規則、指令、決定等三種具有拘束力,另外建議與意見二者不具有拘束力。成文的(第一層次)基礎條約以及(第二層次)派生性的歐體法之這兩部分法規範是歐體法的二大主要法源。另外,一般法(律)原則、習慣法以及歐洲法院之判例歸類於不成文的歐體法源, 亦為實質上的第一層次基礎歐體法源, 其中歐洲共同體法院之判例使得歐體法帶有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之特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