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認為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的法律規定限制平等權和工作權而違憲,對於這類同時侵害平等權與自由權的案件類型,法院應如何進行審查?不同審查方式之別是否有理論面的意涵?本文認為,審查方式之不同涉及平等規範內涵及性質之爭議,特別是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觀之分、事實平等是否屬規範對象等爭點。本文採取實質平等觀,並認為事實上不平等也應該是憲法平等權的規範對象;並主張:如果系爭限制完全屬於對人的分類所致之差別待遇,應依平等權審查,審查範圍包括分類標準及效果(差別待遇的方式及程度等)。在差別待遇的程度部分,通常即可取代自由權的審查。即使要再依自由權進行審查,其審查標準原則上也應該與平等權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