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不易劃分乃地方自治經久難治之重大問題,而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固屬極為困難而又無可逃避之課題,但既已劃分之後,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如經確認後,是否即表示地方對自治事項即享有完整之權限?中央對之即不得加以任何形式之干涉?衡諸現實情況,並檢視集會遊行秩序維護及廢棄物清理之事務權限,本研究發現中央就自治事項乃具下列之權責:一、與自治事項有關的全國性政策或整體性的制度設計。二、與自治事項有關的中央主管法律,中央仍有該法律及該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與行政釋示之研擬與訂定權限。三、與自治事項有關的規制行政部分,尤其是涉及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或行政執行者,其規範密度的上下限仍應由中央以法律定之,而屬中央權責。四、與自治事項有關且有「跨域」特質之自治事項者。五、與自治事項有關的自治監督或行政指導之權限。六、與自治事項有關的全國性統計資訊,或與自治事項有關的國際暨兩岸交流事務。七、其他與自治事項或特定自治領域有關的憲法保留事項,中央仍有一定之權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