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A國人甲男和B國人乙女在A國結婚,未依A國法律規定之宗教儀式舉行婚禮。甲於結婚後隨乙返回B國,於B國居住二個月之後獨自返回A國,從此甲與乙分別居住A國及B國,二人未再見面。乙後來於B國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甲、乙之間的婚姻不成立,B國法院未經甲出庭即以一造辯論之程序判決其婚姻不成立,但該判決依A國法律不應予以承認。乙後來與C國人丙男結婚,並於婚後前來我國工作,二人均有居所於台北市。乙、丙在我國時常爭吵,感情不睦,丙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乙與甲之婚姻仍屬有效,乙、丙之結婚因屬重婚,依我國民法規定乃是無效,並提起離婚的備位之訴;乙抗辯我國法院無管轄權,且乙、丙間之婚姻依B國法為有效,乙依B國法亦不得請求裁判離婚。試問:我國法院有無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