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邇來刑事訴訟法之修正方向,均希望法官及當事人、辯護人等,能將訴訟之主戰場置於審理程序,特別是第一審審理程序,職是,諸如傳聞法則、交互詰問制度之建立,均是此等思考下之產物。本集中審理及合議審判之精神,此等思維,確值肯定。只是,如此一來,準備程序不僅不應被輕視,反而應該是認為具有整理爭點、篩選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如就較無爭議之案件,可改行簡式或簡易審判程序)之重大功能。惟略有遺憾的是,現行準備程序,在經過數年來之施行,仍讓人有不足之嘆。筆者希望透過拙文之拋磚引玉,能使更多學有專精之專家學者,提出更足使準備程序發揮效用之想法,藉以充實吾國刑事訴訟之發展,並進而達其集中審理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