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就此等規定,在法律適用上曾面臨兩個難題:一、該規定於二年五月五日尚未生效施行前,法院可否將該尚未生效之規定,「依法理」適用至生效前之案例事實?最高法院此規定所表示之見解卻與對其他債編新法條文之見解前後不一致;二、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五條規定,修正後民法第七五六條之三規定可以溯及適用,則其保證之有效期間在溯及適用後究應如何認定?為此,最高法院在短短數年間,竟出現三種不同之見解,最後必須作成九十五年度第三次民事庭總會決議,但決議結論是否妥當,猶待研究。本文即擬針對此兩個人事保證期間溯及適用之實務難題進行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