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承本講座於第一講次中之說明,在建構第三人訴訟參與之制度時,核心之關鍵在於:第三人在「何要件下」、以「何地位」介入他人間之訴訟程序而「得享有何種權限」等問題,在理論上,與一般之輔助參加相較,既然獨立之輔助參加人就兩造之訴訟有更為緊密而強烈之利害關係,則相應地即有必要賦予其更為獨立之地位與更為廣泛之權限,始足有效地保護其權益。由此角度切入觀之,在輔助參加之外,另行建構此種獨立的輔助參加制度,顯然係一項相當正確之設計。不過,若進一步為更細緻而深入之觀察,讀者將會發現此一制度實涉及許多困難的問題與高度之爭議,亦與「共同訴訟」制度之間存有緊密而微妙之關係。" |